创信平台

 

创信平台

🐉🖱🙎

创信平台合法吗

创信平台较7O777

创信平台列7O777

创信平台医7O777

创信平台念7O777

创信平台语7O777

创信平台革7O777

创信平台专7O777

创信平台划7O777

创信平台周7O777

     

创信平台

五华县检察院在《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解释了关于该案的四大焦点,其中认为,古某威徒手进入被害人家中,事发时未使用工具,在被害人被抱摔倒在地上时,采取用脚踩踏被害人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重伤创信平台,情节虽然恶劣,但尚未超出常见的伤害方式,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此外,被害人之孙古某某的死亡与古某威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约6分钟以后,古某威又闯入古某明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手中的铁棍抢过来,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紧握着铁棍并站立起来,古某威遂再次将古某明抱摔在地,继续用脚踩踏古某明的颈部、头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后古某威便离开现场。

今年4月1日,古某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古某明的家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古某威是累犯,且无认罪、悔罪表现,未积极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创信平台,应从重惩处;古某威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一直辩解称其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认罪悔罪,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而古某威辩解称,其也被古某明打伤,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当天,古某威虽然擅自闯入被害人家中,但其未携带任何伤害性、致命性的作案工具,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拿起家中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而引发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被害人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创信平台,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综上,古某威对被害人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形,并不能以此认定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案发至今已有10个月,被害人古某明仍在ICU创信平台,处于昏迷状态。古某明的家人担心,虽然古某明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一级,但一旦古某明离开ICU创信平台,就有生命危险。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显示,古某威因被害人古某明与古某活的道路纠纷问题创信平台,在案发当天酒后用脚踹、手掰等方式损毁被害人家围墙处的不锈钢闸门创信平台,二次闯入被害人家中发生争吵,在第二次争吵时被害人拿起家中的铁棍意欲驱赶古某威,随后双方发生争抢铁棍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致使古某明受伤住院。经鉴定创信平台,古某明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相关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本案中,古某威故意伤害古某明的行为,导致古某明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伤害,经鉴定,古某明伤后一直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偶有无意识地睁眼及张嘴动作,呈持续植物人生存状态,古某明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可见犯罪后果严重。但其手段不属于刑法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结合司法实践,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主要指行为人通过暴虐、凶残手段等伤害他人,并使被害人承受极度肉体、精神痛苦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古某威徒手进入被害人家中,事发时未使用工具,在被害人被抱摔倒在地上时,采取用脚踩踏被害人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重伤,情节虽然恶劣,但尚未超出常见的伤害方式,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3、被害人之孙古某某的死亡与古某威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经查,2023年8月14日,案发当天,被害人的孙子古某某在家中目睹事情的发生,并用手机录下古某威殴打古某明的过程。8月20日上午,古某某突然跳河自杀。从现有证据情况看,古某威从未对古某某有过伤害的客观行为,古某某跳河身亡时生命健康亦未遭受来自古某威的胁迫;古某某跳河发生于古某威殴打古某明六天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古某某跳河自杀与古某威伤害古某明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另一邻居古某活有涉嫌犯罪行为。经查,虽然案发前被害人古某明与邻居古某活因道路问题发生过纠纷创信平台,案发之前被告人古某威也曾去过古某活家中,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事发前古某活有和古某威商谋伤害古某明的意思表示创信平台,古某活也未实施过伤害古某明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古某活有涉嫌犯罪的行为。

🈸(撰稿:诸葛振璐)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未经本平台授权,严禁转载!
展开
支持楼主

68人支持

阅读原文阅读 8411回复 9
举报
    全部评论
    • 默认
    • 最新
    • 楼主
    • 蒲群菡⚼LV4六年级
      2楼
      国企改革进入关键年 确保年底前完成70%以上改革主体任务➡
      2024/06/18   来自乐山
      5回复
    • 🎒晏梵若LV9大学四年级
      3楼
      汶川地震遗址讲解员:大地震发生时,这里是我的学校🧓
      2024/06/18   来自邹城
      1回复
    • 巩伦阅🚐LV1幼儿园
      4楼
      练真功夫 成大境界🆚
      2024/06/18   来自太原
      5回复
    • 于厚富LV6大学三年级
      5楼
      专家:西方当然不会接受俄方条件并将竭力阻止乌克兰予以接受📲
      2024/06/18   来自金坛
      4回复
    • 扶容薇🤷🎩LV5大学三年级
      6楼
      高素质农民培育学用贯通综合试点工作启动⏲
      2024/06/18   来自杭州
      3回复
    • 萧海柔LV9大学四年级
      7楼
      警示教育莫当“看客”🛫
      2024/06/18   来自杭州
      回复
    你的热评
    游客
    发表评论
    最热圈子
    • #水利部:我国南方部分河流近期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虞霄琛

      7
    • #AI写论文,应有“红绿灯”#

      昌曼家

      7
    • #跨越海峡、向西而行台湾青年登陆实现创业梦想绽放精彩人生#

      公冶诚仪

      5
    • #240513- 240519 应用周记

      郎伯香

      0
    热点推荐

    安装应用

    随时随地关注创信平台

    Sitemap
    正在加载